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产生
[作者:姚慧鑫发布时间:2025-01-23 09:44来源: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采购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是招标方式还是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其他采购方式,评审专家都起着重要作用。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产生和例外专门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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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作用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因此评审专家库的作用之一就是用来抽取评审专家。所谓评审专家,是指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中的评审专家。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现状

2003年,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财政部与监察部共同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通过在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来加强对专家的管理和监督。目前,中央和全国所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均已按要求建立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进行了互联互通,实现了专家资格审核、培训、抽取、通知、评价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三、评审专家的抽取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等评审组织中,除采购人代表外的其他成员,均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从同级或上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中京外的中央预算单位可以按照属地原则,从所在地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在抽取专家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需求所对应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选择评审专家的专业。对于不是经济、法律专业服务类的采购活动,除了技术专家外,还可以根据采购需求的特点选择经济、法律等专业的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等评审组织。

四、特殊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

个别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在抽取专家时可能会出现没有相应的专家分类、所需专家为跨专业的复合型专家等情形,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为保证采购活动顺利开展,财政部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招标活动中,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需要注意,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报请同意的部门不同。招标要报请本级财政部门同意,谈判和磋商则是报请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即可。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自选专家工作承担责任,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的评审需要,同时应当符合《条例》中有关回避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自选专家也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库内专家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承担相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