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关于询价中的合同条款
[作者:总务科 姚慧鑫发布时间:2024-12-06 11:16来源: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一、释义

本条是关于询价通知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合同条款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规定:“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该项规定作了细化,进一步规定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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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条款在询价采购中的作用

   询价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规定:“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因此“比价格”是询价方式最典型的特征。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决定了供应商对合同条款十分敏感,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与支付有关的条款是供应商报价的重要考虑因素。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询价通知书中载明详细的合同条款。

、询价程序

《政府采购法》已对询价程序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对询价程序进一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确认或者制定询价通知书。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询价小组从上述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3)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供应商在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6)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7)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