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监督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作者:总务科 姚慧鑫发布时间:2024-09-19 15:30来源: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第六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第六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补充规定了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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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专门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都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因此,无论是从采购主体还是从资金性质来看,政府采购都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也是审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审计机关既可以对采购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也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专项审计。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是全方位的监督,除了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审计监督外,还可以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实施审计监督。根据《审计法》,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于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主要是检查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与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相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都必须依法接受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否则将会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主要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应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所以,审计机关应及时向财政部门通报。通报是指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财政部门依法处理。财政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通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监察机关的监督

监察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履行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的职责。《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对于预防和惩治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实践中,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政府的形象。政府采购是国家治理腐败的重点领域。各地在预防与惩治政府采购领域腐败行为方面,十分注意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邀请监察机关派监察人员参与对重大项目和重点环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预防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应使之制度化、法制化,建立预防与惩治腐败的长效机制。

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实施监察的范围,仅限于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人员。监察机关在监察过程中发现被监察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进行行政处分,但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所以,监察机关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三、有关部门的监督

除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外,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工程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实施监督。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专业性的,与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的综合性监督有所区别。

上述对政府采购工程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督过程中发现政府采购工程在预算执行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也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通报,由财政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