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关于供货商询问和质疑答复的规定
[作者:总务科 姚慧鑫发布时间:2024-08-19 10:38来源: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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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复询问的时限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间与答复作出了规定,即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询问的时间进行了细化规定,《条例》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定了答复询问的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在对本条有关询问答复的理解上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预防和减少供应商质疑投诉、树立政府部门良好形象、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高度,认真对待供应商的询问,并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答复工作。

第二,并不是供应商的任何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都必须作出答复。只有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才有义务如期作出答复。例如,如果供应商询问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评分情况等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或者是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等内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应依法不予答复。当然,即使供应商询问的是不合理甚至不合法问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耐心、细致地说明不予答复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考虑到在充分保障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知情权以及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权的同时,要兼顾询问及答复的简便性、及时性,以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法》和《条例》对询问以及询问答复的形式都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二、答复询问、质疑的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对象以及答复询问和质疑的责任主体都是采购人,而不是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特地赋予了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询问或者质疑作出答复的职责。不过,根据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属性,《政府采购法》在赋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询问或者质疑这一职责的同时,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对供应商向其提出的询问或质疑作出答复。

本条第二款规定,对超出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的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三、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询问和质疑

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等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协助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义务。主要目的就是发挥供应商对评审专家的监督作用,促进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评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