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一款中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是政府采购,只是组织实施的主体不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则与《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范围的定义密切相关。政府采购项目分为两类,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都属于集中采购;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则属于分散采购。值得注意的是,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也需要遵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一、集中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根据本条例第三条对集中采购目录内容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分为两部分,相应集中采购也按组织主体分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类。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相关部门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设立有专门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自己组织开展采购,不得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未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具备自己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可以自己组织开展采购,不具备自己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
二、分散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的组织主体是各采购人,采购人可以自己组织开展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与集中采购相比,分散采购的有利之处在于增强了采购人的自主权,能够满足采购人对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不利之处是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不便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和监督管理等。因此,要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二者各自的优点。
采购人应当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要求,依法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或者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目前,重点是依据2012年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