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有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和义务,而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作为应尽的义务。
(二)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责。主管预算单位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要指导协调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主管预算单位和采购人要通过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将其责任分解落实。2012年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对建立政府采购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控制机制有着详细的规范。政府采购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复杂、廉政风险高。为保证工作目标的实现,节约财政资金和防止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单位内部应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主要是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要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要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要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要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在内部进行通报。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要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三)公正廉洁,诚实守信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基础,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都应遵守的原则。政府采购是政府施政行为的体现,政府在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诚信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采购人员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秉持平等守信的契约精神。
(四)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第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二、禁止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向供应商索要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是采购人的一种主动行为。突出表现是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采购项目之外增加部分与采购项目相同的产品和服务,或提供与采购项目无关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如在实施图书采购活动中,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诺组织学校教师外出考察和接受学生实习,或者在采购文件中提出赠送的商品和服务由供应商确定,并将承诺赠送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作为评审因素。采购人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是一种被动行为。主要表现在供应商在投标或响应文件中主动提出增加部分与采购项目相同的产品或服务,或提出在中标或成交金额的基础上给予采购人一定比例的回扣,以及赠送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货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