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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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招标实践看,综合评价的方法是目前最常用的一种评标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虽然明确了综合评分法,但是评审因素的设定要求和应遵循何种原则亦没有细化规定。基于上述原因,政府采购实践中综合评分法被滥用的情形较为普遍,许多项目甚至出现被操控的问题。《条例》在总结政府采购招标实践的基础上,对综合评价方法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要将采购需求中除实质性条款外的其他因素用折算后的分值体现。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价格、商务、技术和服务四部分内容,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项目。由于招标特点不同,其有各不相同的评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