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一、政府采购合同公开的目的和意义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随同中标或成交结果(包括中标或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同时公开。加上本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公开,两相对照,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是否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将完全置于阳光之下,无可遁形。再结合《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强化履约验收监督的规定,督促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按照所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进一步堵住了虚假采购、挪用或套取采购项目预算资金的漏洞。
另外,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还能起到促进作用,尤其是对“天价采购”“豪华采购”等能起到较好的制约作用。
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的时间要求
即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实践中,有的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并非在同一天签署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合同签订之日应为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或者盖章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