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媒体管理办法
[作者:市疾控中心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11-30 09:49来源: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新媒体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保证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安全发布,使信息能够最大程度的对外宣传和服务于社会,提升中心在社会的影响力,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国疾控中心对省级疾控中心网站评测指标》《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新媒体平台包括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信公众号(KM_CDC,以下简称微信);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浪官方微博(以下简称微博);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视频以下简称视频号)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ttp://www.kmcdc.cn/,以下简称网站)

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信公众号是中心唯一官方微信平台,其它各部门不得单独开办微信公众号,若因业务需求需要开展相应服务和发布相关信息的,可及时与行政办微信管理员联系,并借由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将相应需求功能内嵌到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信公众号平台中。

第三条 组织管理

行政办负责对新媒体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技术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行政办内部设立专职的微信、微博、抖音、网站管理员,负责信息的统筹编制、审核推送(发布)以及后台管理。

中心各部门设立1-2名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的收集、撰写并报送信息到新媒体管理员使用,并同步采编发布信息至网站,积极参与中心新媒体及网站的推广。

信息一律采用实名制报送,各部门应在稿件末尾写明供稿部门、撰稿人。中心各部门提供的原创科普信息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才能报出;工作信息因事涉中心重要新闻及活动,所以时效性原则上三天之内。

使用的图片、音乐、视频等应无版权争议。

第四条 信息内容

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心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内部信息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发布,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微信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疾病控制科普类信息以及公众关心的公共卫生热点、疾病防控等重大工作信息、中心重要工作和中心需要对公众宣传的政策、法规、通知等政务信息。

微博发布的信息以中心动态工作信息和对外公告为主,同步转发微信发布的内容和国家权威机构媒体的相关信息。

视频号发布的信息以科普类信息和重要工作的宣传短视频为主。

网站发布的信息,一是中心或全市各级疾控机构工作职能范围内可对外发布的、能展现疾控机构工作的信息,如工作动态、科普知识、成绩荣誉等;二是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需要公开的内容,如政务信息、机构简介等。

第五条信息格式

(一)微信信息

各部门报送的微信信息可由文字及图片或视频等组成,内容形式可灵活多样。图片要清晰并能反映信息的内容,格式为JPG不大于10M,否则后台无法上传,所附文字说明应简洁明了。

(二)微博信息

转发微信发布的内容,以微信的格式要求相同。

(三)视频号信息

视频格式。

(四)网站信息

网站信息由6个主要部分组成:标题、关键词、正文、附件、来源和作者。标题应概括、准确、精炼地反映该文章的内容;关键词作为检索文章所用词;正文为文字,字体用纯文本粘贴方式过来的字体;附件包括图表、照片和其它类型的文件;来源是指信息来自XX单位;作者是指XX部门或个人;图片大小500K以下,1篇文章中包含的照片一般不要超过5张。

第六条 信息审核

中心报送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均采用信息源终审制,谁报送谁负责,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并对照《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开展对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凡报送的工作类信息,用语表述必须规范,须经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核。科普类信息内容做到不抄袭,根据专业发展及时更新知识点,如果文章中有摘编内容要注明参考信息来源,不得因内容偏差造成质疑、损害中心的声誉。

第七条 安全和保密

严格执行保密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保证信息内容安全和信息管理运行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内部信息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发布。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对信息安全负责。

微信、微博、抖音和网站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不得向外泄露登录密码,无关人员不得登录相关管理平台。

中心各部门的信息员变更时,新任信息员应尽快熟悉信息采编规范,并及时通知健促信息中心,由健促信息中心负责更改相应的用户登录权限和密码,以确保信息采编格式的规范及网站的安全运行。

健促信息中心要加强网站后台管理,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密码,不得向外泄露密码。无关人员不得操作网站服务器。网站数据库实时存储备份,以防止因意外造成数据丢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的内容出现较多错误或内容虚假的;

(二)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更新信息,经指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进的;

(三)将应予保密的信息在新媒体平台上公开,造成失密泄密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信息发布

各部门对外发布的信息,要遵循在中心新媒体平台首发或同步发的原则,发布顺序为微信、微博、视频号、网站。如当日微信发布次数已使用完毕(通常为1日发布1次),部门有时效性限制紧急发布的信息,发布顺序调整为微博、网站、视频号,次日微信发布。

微信、微博、视频号、网站信息经审核后,由管理员及时发布。

本办法由行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