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新闻报道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市卫生健康委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管理
中心新闻报道工作归口行政办统筹管理,负责联系外部媒体,受理外部采访请求,登记、记录所有新闻报道事项。各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新闻报道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条 新闻报道的内容
舆情回应:针对公共卫生舆情或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向公众发布的具有权威性的信息,旨在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
科普信息:为培养公众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水平,向公众传播预防疾病的科普知识。
工作信息:中心及各部门开展的重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重要活动、重要会议、上级有关部门领导调研等批准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新闻报道的形式
主动发布:针对公众或媒体舆情关注热点,通过外部媒体主动向外界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形成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媒体申请:外部媒体向中心提出采访申请的采访报道。
上级安排:由上级部门安排的接受指定媒体的采访。
第五条 主动发布的管理
主动发布由行政办牵头组织,主责部门负责撰写新闻通稿,并OA提起信息发布流程进行审批,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拟发布新闻通稿内容的准确性,经拟稿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后。
发布形式依据需要采取提供新闻通稿或召开发布会的形式。
提供新闻通稿由行政办负责联系外部媒体,推送新闻通稿,并统计各媒体报道发布情况。
需召开新闻发布会的要报市卫生健康委审议批准,由行政办负责协调组织、联络外部媒体。
第六条 媒体申请采访的管理
媒体申请采访实行预约制,由行政办受理。经核实采访人身份,经批准同意后,按照批准的采访主题和采访问题,经拟受访部门分管领导及中心领导批准后安排采访事宜。
受访部门收到接受采访通知后,应当尽快落实受访人和采访时间,并对是否需要核稿提出要求;对确实无法安排的采访申请,应当及时反馈行政办,以便与媒体沟通,取消或调整采访计划。
第七条 保密审核
新闻报道内容的保密审核涵盖申请、审批、内容拟制、内容审核的全过程,各部门按照《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单位相关秘密和未经批准发布的涉疫信息等,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第八条 其他规定
新闻报道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事实。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中心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本办法由健促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