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作者:市疾控中心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11-30 09:47来源: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发布的类别

舆情回应:针对公共卫生舆情或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向公众发布的具有权威性的信息,旨在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

科普信息:为培养公众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水平,定期通过媒体向公众传播预防疾病的科普知识。

工作信息:各部门重要工作进展、取得的主要成绩、重要会议、上级有关部门领导调研等批准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发布的渠道

主要包括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微信公众号、网站、微博等官方认证的新媒体平台,以及新闻采访、新闻发布会等。

第四条 信息发布的流程

舆情回应:行政办负责开展日常舆情监测,如有需要向公众发布的舆情,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撰写文稿,分别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经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后给予发布。

科普信息和工作信息等由OA提起信息发布流程,审批通过后即可发布。

第五条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一)重要稿件尤其是有时效性的稿件,请提前联系行政办有关工作人员预留版面,以免OA签批延时造成稿件漏发晚发。

(二)重要活动等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发布,由于时效性原因,原则上超过三天的稿子(含活动当天)不予采用发送。

三)不得完全转载其他途径稿件且把稿件来源写成自己,以免造成侵权。

信息发布工作的考核评估

各部门的信息发布纳入中心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包括:信息质量、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及时性等。具体指标及评分标准以年度责任目标书为准。

第九条 注意事项

(一)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事实。

(二)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中心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公开发表讲话、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由行政办会同健促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