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作者:市疾控中心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11-30 09:46来源: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和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和《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部门。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四条 信息公开考核实行部门负责制。行政办公室和科教信息科负责中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公开信息的受理、审查和答复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动公开信息的发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公布情况。

(二)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三)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平时考核、年终考核2种方式。

  (一)平时考核。行政办公室根据每年信息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内容,通知各部门在中心网站上进行更新。不定期采取查阅网站、抽查受理答复情况、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各部门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

  (二)年终考核。由行政办公室结合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对各部门全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行政办公室综合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情况结合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第三章 信息公开工作评议办法

第八条 信息公开评议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九条 信息公开评议可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等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中心新媒体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调查;特邀评议可组织和邀请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

第十条 信息公开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方式是否多样、便民;

(四)时间是否及时;

(五)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八)是否按照规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九)是否免费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十)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报送信息;

(十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整体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评议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信息公开评议实施方案及测评表;

(二)确定参加信息公开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

(四)发放、填写、回收信息公开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信息公开评议情况。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评议结果向中心领导报告,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向行政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 对信息公开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各部门均为保密审查的责任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 中心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十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信息,除符合第十八条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十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应公开。

第十九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部门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一旦发现涉密信息被公开,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有关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部门应当配合并做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拟公开的信息,经本部门负责人保密审查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五章 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采取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被动监督与主动监督、群众监督与党员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由行政办公室负责。

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我中心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并有权提出咨询

(二)负责监督处理我中心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对我中心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群众监督。群众可通过我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信箱、电话反映意见和建议。

(二)舆论监督。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对我中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社会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各界人士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中心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八条 设立行政办公室电话(64321467)为监督举报电话,收集群众意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在监督检查活动中收集到的意见要认真进行分类梳理,交责任部门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并督促责任部门按要求进行整改和落实,及时进行反馈。

第六章 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十条 凡违反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部门和个人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部门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部门责任,并对部门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个人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四)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有第三十四条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由行政办公室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