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 禁止行为
[作者:总务科总务科 姚慧鑫发布时间:2023-11-23 09:42来源: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一、倾向性、误导性的含义

在采购活动中,倾向性一般是指对供应商或者产品和服务的好恶。误导性与倾向性紧密联系,是按照自己的倾向引导评审专家,使评审专家对供应商或者产品和服务作出错误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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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的常见表现形式

1.直接表达对供应商或者产品和服务的好恶。直接表达的显著特点就是出现了名称、品牌或者型号,或者出现了供应商、产品和服务最直接的特征。

2.间接引导。如超出采购文件的规定范围,有意提高对某些指标的要求,或表示出对某些指标的关注,用对指标参数的好恶间接表达对供应商或者产品和服务的好恶。又如用自己或者他人的经验、习惯表达对供应商或者产品和服务的喜好或厌恶。

三、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不能在解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含义,以及宣传法规政策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能以个人看法为由,作倾向性、误导性的发言。当评审专家主动询问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应邀介绍自己的倾向或有可能起误导作用的感受、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