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避公开招标行为之 化整为零的界定
[作者:总务科 姚慧鑫发布时间:2023-10-19 14:34来源: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那么具体是如何界定化整为零的呢,让我们一起学习吧!

什么是化整为零?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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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来讲化整为零就是,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化整为零的具体表现形式:既有采购人多次直接向某一特定供应商采购,也有采购人多次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或者网上竞价进行采购等。

不属于化整为零的两种情形:

1、本条所说的项目预算调整的除外,是指因预算调整原因,导致在同一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实施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形。

2、本条所说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某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部分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实施采购,其他部分未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购人依法通过非招标方式采购,虽然两者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也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