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健康监护档案 促进职业健康管理
[作者:职业和放射卫生科 李佳禾发布时间:2023-10-16 11:05来源: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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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业认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只需保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那么,这样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完善且合规的吗?

今天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如何建立规范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地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必须保障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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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康监护档案类型

(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资料应包括:

①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②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④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资料应包括:

①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组成、职责;

②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③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文书,包括委托协议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和评价报告;

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报告卡;

⑥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⑦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3、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劳动者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劳动者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档案材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保证档案只能用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并保证档案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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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法律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由此可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若只有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是不完善且不合规的。

用人单位需按照上述要求规范建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能够有效促进职业病防治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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