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作者:发布时间:2017-10-09 10:49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新任和交流任用的中层干部的教育、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前廉政谈话是提醒和教育性谈话,既是中心中层干部任职的必经程序,也是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谈话对象:中心党委决定选拔任用和交流任用的中层干部。

第四条  谈话时间:中心党委研究决定任用的干部公示结束后,下发任职通知之前进行。一般由中心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党委班子成员进行谈话。

第五条  谈话形式:谈话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中谈话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应谈的内容:指出被谈话人存在的缺点和不足;结合不同岗位的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按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对其提出具体要求;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二)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谈话对象报告个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重大事项;本人执行党的纪律、作风建设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对新任职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措施。

第七条  谈话制度的实施:廉政谈话制度在中心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办及监审办具体实施。廉政谈话与任前谈话同步进行。 

第八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凡中心党委决定提拔任用和交流任用的中层干部,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

(二)谈话后由谈话对象签订《昆明市疾控中心中层干部任前廉政承诺书》,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三)个别谈话如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心党委,并提出暂缓任用的意见。

第九条  谈话后没有发现影响谈话对象任职情形的,报告中心党委下发任职文件。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中心党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