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市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市卫计委《2017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汇报主要采取书面汇报的方式,每年汇报2次,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前进行,视工作情况可采取专题汇报、个别汇报等方式进行,重要或突发情况及时汇报。
第三条 汇报内容:
(一)中心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卫计委纪委决策部署,协助中心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三)对中心党委领导班子以及中心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廉洁履职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所属党员干部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实施细则,查处“四风”突出问题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信访举报情况和问题分析,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情况;
(六)开展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情况;
(七)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本中心干部选拔任用以及机构、编制、人员调整等情况;
(八)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存在问题、意见建议以及近期工作打算;
(九)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
以上内容可综合汇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题汇报。
第四条 下列重要情况随时汇报:
(一)中心党委对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委党委、委纪委的工作安排不落实,交办或督办的事项不办理的;
(二)发现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线索的;
(三)党委主要领导对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的;
(四)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在“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
(五)不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其他需要汇报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 中心纪委向委纪委汇报工作要及时、准确、全面,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心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