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督促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根据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和市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汇报主要采取书面汇报的方式,每年汇报2次,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前进行,视工作情况可采取专题汇报、个别汇报等方式进行,重要或突发情况及时汇报。
第三条 汇报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决策部署情况;
(二)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党的纪律执行和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细则,查处“四风”突出问题、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以及为官不为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三重一大”、党政主要领导“六不直接分管”、“三公”经费支出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度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信访举报情况和问题分析,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情况;
(六)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开展廉政提醒谈话,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况;
(七)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情况;
(八)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九)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
第四条 纪委要突出问题导向,定期开展廉情分析,切实找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为党委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 党委要加强对汇报工作的领导,推动汇报工作良性互动。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密切配合,对汇报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共同推进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六条 本规定由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