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党组织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及市卫计委《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党组织2017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考核》,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汇报采取书面汇报的方式,每年汇报2次,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前进行,视工作情况可采取专题汇报、个别汇报等方式进行,重要或突发情况及时汇报。
第三条 汇报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及要求的情况。包括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等。
(二)选拔任用干部情况。包括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情况。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情况。包括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党政主要领导“六不直接分管”等制度,加强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风险防控,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措施,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等情况。
(四)深化作风建设情况。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实施细则,查处和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加强职业道德和廉洁行医教育,加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及行业不正之风治理,推进行风建设;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等情况。
(五)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情况。包括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经常性开展对所属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廉洁自律教育,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等情况。
(六)加强检查考核情况。包括对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自检自查,存在问题整改,以及对所属党组织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促进责任落实等情况。
(七)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情况。包括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部门集中精力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关心支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
(八)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中需上级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十)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内容可综合汇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题汇报。
第四条 中心党委要加强分析研判,找准存在问题,准确把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形势,汇报做到及时、全面、准确,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中心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